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改革、完善学校内部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工作健康发展,现制定保康县中小学绩效工资发放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教师法》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为依据,以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学校管理、促进教育发展为目标,按照“多劳多得、优质优酬、合理拉开档次”的原则,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按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进一步激活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职工的责任心,努力推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 2、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3、坚持“以绩定奖、激励先进”的原则; 4、坚持“总体把握、以校为主”的原则; 5、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资教生)。 四、绩效工资标准 1、保康县教育系统教职工绩效工资标准由县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并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 2、在绩效工资外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名师(名校长)津贴、住房公积金、支教及援教的有关补贴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实行本办法后,绩效工资不再随月发放,县教育局直接将各学校按人员总数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拨付到各学校,然后由各学校按考核分配结果发放到教师个人。 六、绩效量化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1、师德(10分) 各学校依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本校教师师德考核细则,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2、工作量(30分) 工作量测算执行县教育局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工作量评定办法。达到本校教职工平均工作量的此项计满分,超过平均工作量可加分,工作量不足要扣分,增减分数由学校自定。 3、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及工作效果(50分) (1)各学校依据本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定岗位。 (2)义务教育阶段统考科目教学人员的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评定按县教研室制定的管理办法为依据,分值由各学校自行分解,非统考科目教学人员的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评定由各学校制定考核办法考核;非教学人员,学校应按岗位明确其职责,签订工作目标、任务责任书,对其工作的内容、权重进行考核。 (3)非义务教育阶段由学校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4、考勤:(10分) 所有教职工都应出满勤,满勤计10分。确属因事、因病的,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待学校批准后,方可请假。病假一天扣0.5分,事假一天扣2分(婚丧嫁娶产假除外),旷工1节扣2分,旷工一天扣5分,此项可累计计算,计负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保康县教职工休假若干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单位)考勤记载。 5、奖励加分 (1)获国家、省、市、县、镇、校综合表彰的计3分、2.5分、2分、1.5分、1分、0.5分。获国家、省、市、县、镇部门表彰的计2分、1.5分、1分、0.5分。 (2)学术论文在刊物上发表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分,县级加0.5分。学术论文获奖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5分,市级加1分,县级加0.5分(不同等次由学校自行分解分值)。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职工作相关,必须发表在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教育教学刊物上,多人撰稿的文章平均计分,同时同类荣誉得不同级别奖励者取其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教师课件制作参照论文执行。 (3)课题研究受到上级部门表奖和推广的,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3分,市级加2分,县级加1分,同一课题不同级别表奖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3)优质课为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加2分、3分、4分、5分(不同等次由学校自行分解分值)。 (4)其他类型奖励由学校考核小组比照上述类型加分。 (5)上述各种奖项依文件或证书时间为准,只适用考核年度内。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期内工作绩效考核为0分,不参与绩效工资分配: (1)一学期旷工累计达3个工作日、事假累计达10天(含周休日)、病假累计超过30天(含周休日)以上的; (2)脱产学习的; (3)严重师德失范、造成恶劣影响的(以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理文件为准); (4)违反法纪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以治安部门处理文件为准); (5)停发工资的; (6)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7、乡镇中心学校、县直学校党政负责人的工作绩效由县教育局统一考核,中心学校其他工作人员由中心学校负责考核。 8、自2008年4月后退休教职工,其绩效按上班时间进行考核。 9、本绩效工资方案实施后,对长期病休教职工的基本工资 发放仍执行保教发1998[5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10、教职工绩效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分类(教学、行管教辅、后勤)发放。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一类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体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体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个人绩效工资额 七、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一)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以上考核指导意见制定的具体考评方案(细则),考评方案(细则)必须在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讨论通过。考评方案(细则)一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原则上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乡镇各中小学考评细则报乡镇中心学校审查。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县教育局人事股对每一个乡镇的各个中小学的具体考评方案随机抽查,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绩效工资分配数额明细和方案;不符合规定程序,在教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不予以审批。 (二)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全体教职工会上进行公示,教职工若有反映意见的需在考核结果公布次日内向学校考核小组反馈,考核小组要及时核实,确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三)乡镇中心学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县直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共3~9人组成,校长牵头负责,考核工作机构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工作机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乡镇考核领导小组和县直各学校考核小组成员名单须报县教育局人事股备案,其他中小学考核小组名单由中心学校备案。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四)县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直各学校)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县教育局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八、纪律要求 (一)实行本办法后,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二)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三)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都要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九、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转载于保康县教育局 |